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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1. 组织架构
 
董事会(「董事会」)于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举行的会议上成立一委员会名为薪酬委员会(「委员会」)。
 
2. 成员
 
2.1 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均须为非执行董事,并由董事会委任及罢免。
 
2.2 委员会的过半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委员会的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及罢免。
 
3. 法定人数
 
委员会处理事务时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
 
4. 会议次数
 
委员会每年须举行至少一次会议。
 
5. 权限
 
5.1 委员会获授权向本公司任何雇员或董事索取任何所需资料,以便履行其职责。
 
5.2 为履行其职责,委员会获授权向其认为能够提供意见的任何人士(包括专业顾问)征询意见。
 
6. 权力及职责
 
6.1 委员会须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有薪酬的政策及架构,及就制订此薪酬政策而建立正规及具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2 委员会须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以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薪金、花红、实物利益及彼等参与任何股份或其他奖励计划及任何公积金或其他退休福利计划的条件),其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付的时间及其职责、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及是否应按表现厘定薪酬等。
 
6.3 委员会须检讨及批准
(A) 参照董事会不时议决的公司目标和宗旨,根据工作表现而厘定的薪酬;
(B) 因董事行为失当而遭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乃按照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乃合理及适当;及
(C) 终止雇用任何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条款及条件,以确保所付的赔偿均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亦须为公平及不会对本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6.4 委员会须就非执行董事的酬金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5 委员会须确保并无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士参与厘定本身的薪酬。
 
6.6 委员会须按董事会不时提出的要求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其事务。
 
6.7 在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载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常规守则」)情况下,委员会须就厘定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行使董事会不时赋予委员会的其他权力、授权及酌情权,以及履行其他职责。
 
6.8 委员会在行使其权力、授权及酌情权及履行其职责时,须全面遵照常规守则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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