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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1. 組織架構
 
董事會(「董事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舉行的會議上成立一委員會名為薪酬委員會(「委員會」)。
 
2. 成員
 
2.1 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均須為非執行董事,並由董事會委任及罷免。
 
2.2 委員會的過半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2.3 委員會的主席由董事會委任及罷免。
 
3. 法定人數
 
委員會處理事務時所需的法定人數為兩名委員。
 
4. 會議次數
 
委員會每年須舉行至少一次會議。
 
5. 權限
 
5.1 委員會獲授權向本公司任何僱員或董事索取任何所需資料,以便履行其職責。
 
5.2 為履行其職責,委員會獲授權向其認為能夠提供意見的任何人士(包括專業顧問)徵詢意見。
 
6. 權力及職責
 
6.1 委員會須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有薪酬的政策及架構,及就制訂此薪酬政策而建立正規及具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6.2 委員會須行使董事會的權力,以釐定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包括薪金、花紅、實物利益及彼等參與任何股份或其他獎勵計劃及任何公積金或其他退休福利計劃的條件),其考慮的因素包括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金、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須付的時間及其職責、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及是否應按表現釐定薪酬等。
 
6.3 委員會須檢討及批准
(A) 參照董事會不時議決的公司目標和宗旨,根據工作表現而釐定的薪酬;
(B) 因董事行為失當而遭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乃按照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乃合理及適當;及
(C) 終止僱用任何執行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條款及條件,以確保所付的賠償均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亦須為公平及不會對本公司造成過重負擔。
 
6.4 委員會須就非執行董事的酬金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6.5 委員會須確保並無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士參與釐定本身的薪酬。
 
6.6 委員會須按董事會不時提出的要求向本公司董事會報告其事務。
 
6.7 在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所載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常規守則」)情況下,委員會須就釐定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行使董事會不時賦予委員會的其他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以及履行其他職責。
 
6.8 委員會在行使其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及履行其職責時,須全面遵照常規守則及上市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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